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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,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及其《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》引起热议,按照协议书规定:“学生本人对自杀、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”。“自杀免责协议”并非东莞这所高校独有,2010年,山东建筑大学就被曝出类似条例,也曾引发广泛争议。此次媒体和公众同样将矛头指向学校,认为学校自私,缺乏人性关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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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shinichi Post author

    东莞理工学院”自杀免责协议”违背基本契约精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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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广州日报)

    http://www.edu.cn/zhuan_jia_ping_shu_1113/20130917/t20130917_1018033.shtml

      昨日,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及其《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》引起热议,按照协议书规定:“学生本人对自杀、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”。“自杀免责协议”并非东莞这所高校独有,2010年,山东建筑大学就被曝出类似条例,也曾引发广泛争议。此次媒体和公众同样将矛头指向学校,认为学校自私,缺乏人性关怀。

      契约精神强调自由、平等、守信,毫无疑问,大学必须成为遵守契约精神的典范、楷模。然而,让学生“被自愿”地签订“自杀免责协议”,显然违背了契约精神,也毫无人性可言。目前学校管理往往实行行政问责,一旦出现事故学校都必须担责,新生入学,涉世未深,遭遇挫折时容易想不开,走向极端,许多家长往往选择过激方式要求赔偿,学校也很头疼,出台“自杀免责协议”有种自保的味道。

      在我看来,倘若学校以此为“免死金牌”,放松学生管理,忽视人生观、价值观的培养,应该担负更大的责任。况且,事实上,这样一份“被自愿”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。目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主要依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,因此,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,还是要严格按照《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有责则必须担责,非一纸无效的“协议书”所能决定。换句话说,学校没责任,不签也没责任;有责任,签也有责任。设想一下,如果因为学校教育管理不当导致学生自杀,这类事故学校能免责吗?况且,学生如果自杀了,还怎么负责?

      毫不夸张地说,这所高校为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“有法不依”和“失德”课。更为严重的是,自杀免责协议书实际上传递了一种错误信号,那就是对教书育人的嘲讽,对人文关怀的否定,也让人心寒地看到大学的傲慢,以法律的名义嘲弄法律,以契约自由的名义玩弄自由。

      要想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,根本在于学校倡导人性化管理,加强心理辅导和咨询,尽可能地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,而不是拿生命来签订协议。除了自由、平等、守信,契约精神还强调担当,高校不但要努力健康地在学生心中培养这些精神,更应率先垂范地遵守,体现责任意识。在这份以“温馨提示”为名的协议上,学生享受不到自由,看不到平等,也感觉不到学校的守信,只感受到了道德绑架,以及对教育的一记巴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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